申请流程
提交申请:向法人登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质量管理手册、仪器设备清单及检定证书等。
受理决定: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现场核查(如有需要):受理后,气象主管机构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评审与审查:委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作出认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限。通过认定的,颁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作出认定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报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未通过认定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仪器设备材料:
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详细列出用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购买发票复印件,证明设备的购置情况。
仪器、设备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确保仪器设备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人员数量:申请甲级资质和乙级资质的单位,分别按照相应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以满足开展检测业务的需要。
技术负责人:甲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四年以上,并具备甲级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乙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工作两年以上,并具备乙级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劳动关系与社保:专业技术人员需与申请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申请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以证明其为申请单位的正式员工,确保人员的稳定性和对单位的归属感。
明确资质等级与条件: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申请甲级资质,需近 3 年内开展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 200 个,取得乙级资质 3 年以上等;申请乙级资质,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1 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3 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