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满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且有一定数量与防雷、建筑等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健全的技术、档案和管理制度。
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良好信誉。
用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者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申请流程
提交申请:向法人登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质量管理手册、仪器设备清单及检定证书等。
受理决定: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现场核查(如有需要):受理后,气象主管机构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评审与审查:委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作出认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限。通过认定的,颁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作出认定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报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未通过认定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乙级资质额外材料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有满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申请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提交,不提交的应当附告知承诺书。
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提交:部分地区要求先在相关政务服务网或指定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按系统要求填报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之后,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指定地点。纸质材料应使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填写完整、清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注明日期。